问题 | 是否将利息损失纳入财产损害赔偿范畴? |
释义 | 侵权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利息损失,但在执行阶段可以计算利息。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原则包括全部赔偿财产损失、只赔偿人身损害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和考虑加害人经济状况。赔偿应符合法律规定,并兼顾实际情况,确保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分析 一、财产损害赔偿是否包括利息损失 侵权损害赔偿一般不支持利息,因为并没有明确赔偿期限,更没有明确损失的数额。但是在执行阶段,是可以计算利息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因此,你要求支付迟延履行金符合法律规定,利息应是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2倍。当然,为了及时切实解决纠份,考虑对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也是必要的。 二、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原则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应遵盾以下三个原则: 1、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要全部赔偿的原则。 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补偿受害人财产上遭受的损失。只有责令加害人全部赔偿人的损失,才能达到这一目的。所谓全部赔偿,是指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这里说的损害,包括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称直接损失,积极损失)和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实际得到的利益(称间接损失、消极损失)没有得到。 2、对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 在我国,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赔偿的,因此只造成受害人伤、残、死亡而没有因此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加害人其他法律责任,而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侵害人身权利而引起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如医药费、误工工资等)时,加害人亦应全部赔偿。 3、考虑加害人经济状况的原则。 在我国,凡加害人经济状况较好,有赔偿能力时,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财产损失;如加害人的经济状况确定不好,令其全部赔偿势必使加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陷入困境时,而应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前提下,酌情减少赔偿数额。这不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否定,而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必要补充,使必要与可能有机地结合。这样做既维护了法纪,又切实可行,使受害人的权益真正得到保护。 结语 侵权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利息损失,因为缺乏明确赔偿期限和损失数额的规定。然而,在执行阶段,可以计算利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未按法律文书指定期限履行金钱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原则有:全部赔偿原则,即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要全部赔偿;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考虑加害人经济状况的原则,即根据加害人的经济能力决定赔偿数额,以保证受害人权益得到保护。这些原则的遵守有助于维护法纪,实现公正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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