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处罚 中止执行情形包括当事人无履行能力、执行可能造成巨大损失等。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中止执行不同于终结执行,前者是基于法定事由导致 强制执行 的暂时停止,但是仍有恢复和继续执行的可能。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六)明显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