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可以进行查封、扣押。在涉及犯罪的财物中,有时难免会有被害人的财物被一同扣押或查封。 公安机关侦查中查封、扣押的被害人财产应如何处理查封、扣押后查明与案件无关的文件与物品处理的途径有以下3个: 1、 继续查封和扣押; 在有关犯罪事实查证属实以后,对于权属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或者虽没有争议但返还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或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都应当继续查封和扣押。 2、 发还被害人本人; 有关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不存在上述几种情况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和估价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返还,并在案卷材料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发还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领取人应当是涉案财物的合法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出具委托书。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为领取。 3、 随案移送。 查找不到被害人,或者通知被害人后,无人领取的,应当将有关财产及其孳息随案移送。 公安机关遵循法定程序的查封、扣押活动,属于正常的执法活动。对于已经查封了被害人的财产与孳息,只有在有关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权属明确无争议,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的情况下才应该返还被害人。其他情况下只能继续查封和扣押并随案移交,在法院审理后一并处理。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