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各种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
释义 | 各种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评定标准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生效日期适用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交通事故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工伤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10月1日实施工伤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 15499-1995本标准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1.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2.2004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已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仍适用原规定;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受害人是否鉴定残疾程度由审判组织决定;是否构成严重残疾的鉴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4.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则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一切自然人。 青岛关婕律师咨询意见:目前虽然有多种伤残鉴定的标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民事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鉴定案件中,鉴定机构不约而同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两种评定标准,但是该两类标准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该两类标准的适用均有明确的类型限定,交通事故以及劳动者,个人以及律师在面对此两类伤害类型之外但是依据此两类鉴定标准作出的鉴定报告时,应当更多的考虑其适用的合理性,往往会得到意想不到的案件胜诉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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