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未婚声明; 3、出生医学证明; 4、亲子鉴定报告(限随父落户); 5、新生婴儿出生申报登记表(在派出所填写) 法律依据: 《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 第十四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申报。 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本规范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生登记前父母离婚的,应当由抚养方申报,并提交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 政策外生育和非婚生育人员,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持《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报。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第十六条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到卫生计生相关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后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