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省级工伤鉴定不服怎么办? |
释义 |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只能按该鉴定的结论给予工伤待遇。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一、工伤鉴定的流程 (一)鉴定受理条件 已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已生效,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向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鉴定申请材料 填写《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近期一寸照片1张(贴在鉴定表上);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另带原件供核对); 3、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另带原件供核对); 4、完整的原始病历、出院记录、诊断结论、检查报告单等复印件(另带原件供核对); 5、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还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鉴定办理流程 1、由当地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协助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实施。 2、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收到后,开具《劳动能力鉴定体检告知单》。 3、申请人需按规定缴纳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4、被鉴定人按照《体检告知单》要求,在规定时间携带病历资料原件(包括X、CT、B超等片子、检查报告单、病历和出院记录等),到指定医院参加伤残体检。 (四)鉴定办结时限 对符合鉴定条件的,自收到完整材料并缴纳鉴定费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 根据相关规定,省级工伤鉴定委员会所出具的鉴定结果应为最终结果,所以对省级工伤鉴定不服的,不能再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只能根据该鉴定结果申请工伤赔偿。不过如果当事人在鉴定结果出来之后一年内认为伤情有一定变化的,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重新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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