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 债权债务关系 即予消灭。 2、债权人的债权就 代位权行使 的结果有 优先受偿权 利。 3、在 代位权诉讼 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等等。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