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罪数额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
释义 | 贪污罪数额的要求及认定标准,以及贪污罪的既遂和未遂的认定。贪污数额在不同范围内的界定,以及贪污行为是否达到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贪污罪的认定还需考虑贪污数额和贪污情节的轻重。贪污罪既遂的认定需考虑行为人是否实际非法占有财物以及是否造成客观危害结果。 法律分析 一、贪污罪数额是怎么要求的 1、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2、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3、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4、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贪污罪如何认定的 1、贪污罪的罪与非罪 (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千元。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的贪污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贪污罪。 2、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 (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5千元;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 (3)对于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贪污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既遂。 结语 贪污罪数额的要求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贪污数额应认定为数额较大,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认定为数额巨大,三百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贪污罪的认定除了数额要求外,还需考虑行为人的贪污情节。贪污数额达到5千元及以上构成贪污罪,而未达到5千元的一般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重时可认定为贪污罪。贪污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主要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实际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以及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符合上述条件的贪污行为可认定为贪污罪既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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