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决定下来后当事人不做如何处理 |
释义 |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进行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强制执行。 一、强制执行书的内容有哪些? 在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发出告诫书后,在合理期限内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书通常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 第二,违法事实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 第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期限; 第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二、行政处罚滞纳金如何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执行期限可以申请多久 行政处罚申请执行期限是起诉期以及复议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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