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避风港原则的影响意义 |
释义 | 目前,中国网络产业的发展不断壮大,新技术不断发展,由此带来的新问题也层出不穷。为了更好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权益,中国法律制度需要不断得到完善。2006年7月1日实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针对著作权规定了避风港原则,但还是无法适应新技术的发展,甚至被称之为网络运营商的尚方宝剑。 在知识产权频道有关网络著作权访谈中,对这个颇具争议的原则,中国人大兼职教授蒋志培先对版权的侵权和网络版权侵权的最主要方式进行了解释。他说,实际上版权,或者说著作权侵权最要害的侵权行为是未经许可的复制发行,这是最严重的行为,是伤害著作权人最主要的行为,应当作为法律惩治的重点。 网络版权侵权实际也是类似非法的复制发行,即未经许可的传播,和实际社会的版权行为相适应。一般从技术角度讲,就是将他人作品通过网络服务器等设备,上传到网络,供他人随意不定点去浏览,这种行为概括为传播。蒋志培表示,根据法律精神,或者对著作权最有害的角度来分析,他认为,如说网络就全是他的责任,其它触犯法律就没有责任,显然是违反法律精神,是不合理的。 避风港原则正提供这样一个港湾。由于网络监控的困难,在实践中很难鉴别哪篇文章是侵权,哪篇博客实际是别人的文章。具体来讲,在特殊情况下,如技术、信息海量、不能主观意志情况下,给一个豁免。如果出现这种问题网络运营商的义务只有把这些东西及时拿掉,同时提供这些侵权人的信息来源给权利人,一般都规定这样的责任。但如果违反这个底线,责任可能要加深一步,或许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现实情况是,安全港湾在施行中有很多新情况、新技术、新法律问题出现,应该个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仔细区分是否是最原始,最要害的未经许可的复制发行、未经传播的行为,和与这样的行为关系远近,是主观上故意、过失程度,来区分该有什么样责任。 安全港湾实际上很必要,中国法律也确认,今后应不断地完善,一方面支持互联网业的发展,让他们守法经营,自律经营,让广大公众能够很好地、自由地获取他们应当得到的信息;另一方面,对一些侵权盗版要有制约,让版权人的权益得到伸张,不能让他们丧失创作的热情,使互联网充斥着公众不爱看,没有什么创作性的东西,特别是文学、艺术作品、电影、视频等这些作品,应该给予更加严格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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