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重婚的婚姻无效,需法院宣判。无效婚姻不能约束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时财产需协商,法院可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作出判决。重婚的婚姻自始无效,无需离婚,但需法院宣判才可认定婚姻无效。无效婚姻自始无法约束当事人,当事人不享有夫妻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应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作出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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