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商业犯罪包括什么类型 |
释义 | 对商业犯罪行为可以从商业活动的性质的不同,可以把商业犯罪分为商品生产过程中的商业犯罪,商品交换或者流通过程中的商业犯罪等等。包括:1.生产伪劣商品罪。包括:生产伪劣产品罪,生产假药罪,生产劣药罪,生产不合格食品罪,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等。2.与商品生产活动存在密切关联的犯罪。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3.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具体包括: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等。4.经营、销售禁止经营、销售的物品的犯罪。包括:非法经营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5.与商品经营、销售相关的犯罪。包括: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6.商业服务活动中的犯罪,包括:强迫服务罪(强迫交易罪),损害商业信誉罪,偷税罪等。7.非法贷款犯罪。包括: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等。8.与商业信贷相关的犯罪。包括: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等。9.证券犯罪。包括: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罪等。 侵害商业秘密罪包括哪些类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总共有四种,对于它们应当作如下理解: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4、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什么 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和即时犯。1、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结果犯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2、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在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为,就视为犯罪的完成,构成了犯罪的既遂。3、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不是以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为标准,而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4、即时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 商业犯罪包括哪些? 我国刑法中商业犯罪的主要类型包括商品生产过程中的犯罪、商品流通、交换过程中的犯罪、商业服务活动中的犯罪、商业信贷犯罪。 公司经济犯罪的类型有哪些 公司经济犯罪的类型有以下这些:(一) 金融业务中的犯罪;(二) 纳税中的犯罪;(三) 知识产权使用中的犯罪;(四) 商品交易活动中的犯罪;(五) 生产销售商品中的犯罪;(六) 公司设立管理中的犯罪;(七) 进出口贸易中的犯罪。 包括哪些类型的毒品犯罪 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一条规定毒品犯罪的地域管辖,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考虑到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和毒品犯罪侦查体制,“犯罪地”不仅可以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运输途经地以及毒品生产地,也包括毒资、毒赃和毒品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目的地等。“被告人居住地”,不仅包括被告人常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也包括其临时居住地。 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或者受案法院发现没有管辖权,而案件由本院管辖更适宜的,受案法院应当报请与有管辖权的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依法指定本院管辖。 该内容由 王昊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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