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规定 |
释义 | 1、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检察院提出的; 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或者审查公安机关刑事案件过程中自行发现线索。 2、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审查后的处理 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3、检察院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有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它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 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4、立案监督的程序 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或者不立案理由的时候,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说明。 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应当15日内决定立案或者立即撤销案件。 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印公安机关的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5、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的复议、复核程序 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应当在5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要求同级检察院复议。 公安机关不接受检察院复议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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