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仓储合同是不属于单务合同,而属于双务合同。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当履行支付仓储费、交付仓储物等合同义务,而保管人应当履行妥善保管、接收仓储物等合同义务。故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 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