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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恶意串通导致竞买损害责任归属问题
释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需承担赔偿责任。工商管理部门对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以罚款。拍卖人有权要求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指定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同时,拍卖人有义务说明拍卖标的瑕疵,保管委托物品,保密委托人身份,交付拍卖标的价款并移交给买受人。拍卖人不得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不得与竞买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由竞买人承担赔偿的责任,并且由工商管理部门对竞买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拍卖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拍卖人的权利
    1、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2、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
    3、有权要求竞买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以确定其竞买资格。
    4、有权指定拍卖师。
    5、依法主持拍卖活动,不受他人干涉。
    (二)拍卖人的义务
    1、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2、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3、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有保管义务。
    4、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应为其保密。
    5、拍卖成交后,应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6、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7、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8、不得与竞买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将导致拍卖无效,并由竞买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工商管理部门将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以罚款,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以罚款,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作为拍卖人,应当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保管物品、保密身份、按约交付价款等。拍卖人不得与竞买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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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5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