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首先是教育重知识轻防范。现行教育体制使家长更加重视儿童的“知识教育”,导致部分监护人忽视安全与意外防范知识的教育教导。这种教育方式直接的结果是:儿童普遍存在安全意识与意外防范知识的缺乏,从而使他们容易对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无意识或无法进行有效的规避,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其次是监护人防范意识薄弱。儿童监护人缺乏儿童防意外伤害的安全意识,从而在儿童日常生活与学习过程中未能作到时时留意、刻刻当心。同时,儿童监护人本身就对儿童安全知识缺乏了解、对儿童安全问题缺少关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