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既遂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量刑标准是,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既遂的特征是行为人直接故意、已着手实行犯罪且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应予立案的情形包括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重大疫情发生传播、人员死亡或残疾、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声誉等。 法律分析 一、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既遂应当按照哪些标准量刑 1、行为人犯动植物检疫失职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一般表现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法律依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犯罪既遂的特征有哪些 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2、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3、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 三、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应予立案的情形 1.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的依动植物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据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2.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3.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4、3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拓展延伸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既遂量刑标准的适用范围和解释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既遂量刑标准的适用范围和解释是指在动植物检疫工作中,当相关人员因疏忽、不负责任或故意失职,导致动植物疫情蔓延或传播,造成严重后果时,法律对其进行量刑的标准和规定。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完成,造成了实际的危害或后果。量刑标准则是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来确定刑罚的程度。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动植物检疫部门、检疫人员、监管机构等。解释旨在明确法律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以维护动植物健康和公众利益的安全。 结语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国家利益损失程度来确定的。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如果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进行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外,如果造成严重后果,量刑将更为严厉,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立案情形包括:导致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导致人员死亡或残疾以及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声誉等。量刑标准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动植物检疫部门、检疫人员和监管机构等相关人员。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动植物健康和公众利益的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四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正):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 第四十条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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