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临时行驶车号牌》区分为区域内、区域外、试车用等等。跨省市行政辖区使用的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棕黄底纹、黑字黑框线,适用于跨行政区临时移动的机动车,自核发之日起,30天内有效。本市行政辖区内使用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天(酞)蓝底纹、黑字黑框线,适用于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机动车,有效期以签注日期为准。一般为五天。《临时行驶车号牌》车辆通行范围,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市相关规定,与同类型机动车通行范围相同。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