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丢失发票是否可以作废? |
释义 | 已开具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后,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税务机关认证,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法律分析 不可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拓展延伸 丢失发票后如何处理? 如果您丢失了发票,以下是处理的建议。首先,尽快联系相关的发票开具单位,向他们说明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他们可能会要求您填写一份遗失声明或申请作废发票。其次,根据相关法规,您可能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备丢失情况。同时,您也可以咨询专业的会计师或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指导。最后,建议您保留好与发票相关的文件和证据,以备将来可能需要使用。请注意,具体的处理方式可能因地区和法规而有所不同,因此最好咨询相关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建议。 结语 如您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前往税务机关认证。同时,需提供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该复印件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建议尽快联系发票开具单位,并咨询会计师或律师以获取具体处理方式。请注意,法规可能因地区而异,最好咨询相关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第三条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法规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法规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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