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销售人员劳动合同地点如何约定? |
释义 | 一般是根据具体情况来约定,如果属外派销售人员,但固定某一地点的,可以直接约定该地点为工作地点;如果属于外派,同时需频繁转变工作区域的,可以约定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为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工作地点”,但并未规定这一“工作地点”一定要具体到某一点,而且事实上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能确定将频繁转变的有哪些工作区域。因此在约定外派营销员的工作内容时,双方可以将外派销售人员工作的性质、工作特点、该工作需要经常变化工作地点等约定、说明清楚。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劳动合同从哪一天开始到哪一天结束。我国的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二)是工作内容。即所从事的工作和工作岗位。 (三)是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这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涵盖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福利等。 (四)是劳动报酬。应写明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和支付项目、计算方法及支付日期。 (五)是社会保险。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参加的社会保险项目。 (六)是劳动纪律。 (七)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订立,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不发生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八)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违约金的约定只能包含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其他约定均属无效约定。 (九)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的附加义务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对劳动者的保护的有利凭证,如果劳动合同未能够签订,也不妨碍劳动事实的存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样能够得到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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