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受理的程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1、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是否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行政复议怎样申请? 1、当事人若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在法定的期限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2、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工商行政复议怎样申请? 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许可受理的期限是多久?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反倾销的调查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的提出 反倾销调查从国内产业的全部生产或合计总产量占大部分的国内生产商提出书面申请开始, 申请的内容包括: (1)具有代表性的国内生产商声称存在倾销的事实; (2)该倾销行为对国内产业相同产品造成的损害; (3)倾销产品与声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申请人的身份以及申请人对国内相同产品生产价值和数量的综述; (5)该产品在原产地国或出口国国内市场上出售时的价格资料、出口价格资料; (6)所声称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发展变化的资料,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相同产品价格影响以及对国内有关产业造成后续冲击程度的资料,表明有关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有关因素和指数。 2、进口国立案审查和公告 应审查申请书所提供的证据准确性和充分性,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发起反倾销调查。如果申请受到国内生产商的支持,其集体产量构成了国内产业相同产品生产商全部产量的50%以上,则被视为“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申请。如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商的产量不足国内产业相同产品全部生产量的25%,则调查不应发起。当反倾销有充分证据提起时,应予以公告。 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1)出口国名称和涉及的产品; (2)开始调查的日期; (3)申请书声称倾销的证据; (4)导致产生声称损害存在因素的概要说明; (5)指明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及其住址; (6)允许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公开陈述其观点的时间限制。 3、反倾销调查过程 一旦调查开始,应将国内产业的生产商提出的申请全文提供给已知的出口商和出口成员方,并应在受到要求时,向其他有关的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在调查过程中,有关作出存在倾销的最初裁决,并且断定采取临时措施对防止调查期间发生损害是必须的,可采取临时措施。临时措施有两种:一是征收反倾销临时税,时间一般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如需延长,也不得超过9个月;二是提供担保,即出口商支付现金或保证金,其数额相等于临时预计的反倾销税。临时措施应从反倾销调查开始之日起60天后采用。当出口商以价格承诺方式主动承诺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该地区出口,从而使对倾销有害结果影响的消除感到满意时,反倾销调查程序可以暂时停止或终止。否则,可立即采取临时措施。 4、裁决 反倾销调查的结局就是依据倾销是否存在,是否构成对国内产业的影响作出最终裁决并予以公告,作出肯定的最终裁决的方式即根据倾销的幅度和影响征收反倾销税。如决定征收反倾销税,还应公布各涉讼出口商、生产商出口产品应征收的反倾销税额或税率。 5、行政复审 在任何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审查要求,并提交了认为十分必要的确定资料时,或者征收反倾销税已过了一段合理的期限,应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时进行。行政复审一般应在12个月内结束。 该内容由 范晓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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