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关执行裁定申请复议的规定 |
释义 | 执行裁定申请复议的规定:当事人对执行管辖权有异议,应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十日内提出。法院应审查异议,成立时撤销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不成立时裁定驳回。当事人不服裁定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书面材料可通过执行法院转交或直接提交上一级法院。法院应在五日内报送案卷材料。上级法院应在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但可提供担保请求停止或继续执行。 法律分析 关于对执行裁定申请复议是如何规定的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第八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九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条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则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在五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所需的案卷材料。在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执行不停止。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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