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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将夫妻共同财产借贷给一方的,如何处理?
释义
    如果是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另一方的,首先我们可以对借款行为本身是否成立进行判断,如果是将共同财产借款给另外一方做个人使用的,也就是说债权本身是夫妻共同债权,建立在夫妻共有财产上,而债务本身是个人债务。
    这种情况下借贷关系是可以成立的,因为夫妻双方事实上都共同对财产做出了借出的处分,处分权本身不存在瑕疵,而一方将相应钱款用于个人使用的,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民事借贷关系的双方也是成立的,因此借贷关系是正常存在的。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借贷关系中如果夫妻双方约定了还款时偿还的金额,那么通常来说可以按照约定,除非涉及到违反法律、不符合公序良俗或者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通常会判决返还借贷款项的一半。
    这是因为夫妻共同财产本身就包含夫妻双方的份额,原则上来说是每人一半,平等分割,因此借贷款项中的一半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只需要偿还债权人财产的部分就可以了。
    一、离婚房产债务怎么处理?
    离婚房产债务怎么处理,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判断。
    1、房贷是一方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的:
    婚前一方贷款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后,尚未还清的房贷属于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公平裁判。
    2、房贷是夫妻共同债务,需两人共同偿还的:
    结婚后,如果是夫妻之间的一人以个人名义负债买房,那么房屋的按揭贷款的负债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来承担。
    如果两个人感情破裂,离婚了,这个负债仍然需要夫妻二人共同来负债,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可由其中一方进行偿还,也是可以由其中一方来进行偿还的。但这种约定只对夫妻之间具有约束力,对银行没有约束力。
    这是因为房屋是夫妻一方贷款购买,属于共同债务。作为共同债务人对偿还贷款应承担连带责任,尽管夫妻间对房产的归属和债务的承担进行了约定,但不能以此为由对抗银行。
    也就是说,如果离婚后购买房屋的一方无力支付房屋贷款,银行仍有权向其配偶追偿。未获取房屋的一方代替另一方向银行偿还了房屋贷款后,代偿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二、离婚债务补充协议
    夫妻婚期关系期间对外借取的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此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应当共同偿还。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协商确定对外的债务由一方来偿还,这个约定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但有一定的限制,因为是由双方的其中一方还债,这种偿还主体的确定,只有在“对内”时——即在夫妻双方之间有效,“对外”——即对于债权人而言是无效的。所以,双方不能以离婚协议约定的债务由一方偿还,来对抗债权人对另一方主张的还款要求。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将夫妻共同债务转嫁给一方,此协议对债权人的债务保护是非常不利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据此可知,虽然离婚时双方约定了共同债务由一人偿还,但另一方仍然负有向债权人偿还借款的法定义务。但是,当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不负有偿还义务的一方偿还此款后,可以离婚协议为据再向负有偿还义务的一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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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