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合格要求。责令改正上述行为,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规定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进行检查或者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商串通,为承包商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