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过户的费用谁出呀 |
释义 | 房屋过户的费用一般是由卖房人承担,但是合同中约定由买方承担,买方也同意的,从其约定。我国法律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一、什么情况承租人能拒绝接受交付标的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能拒绝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1、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2、未按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交付。 根据相关规定,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承租人除了不承担付款义务,其余的各项权利义务都与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无异。因此,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具有买受人的法律地位。 二、出卖人应当按照什么方式交付标的物 交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1、如合同约定为出卖人代运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进行交付,否则,因此而增加的费用由其自己承担; 2、如合同约定为买受人自提的,出卖人有义务通知买受人到其营业地、仓库所在地或指定的地点提货; 3、如合同约定为出卖人送货的,则出卖人应当按约定或者买受人指定的地点,自备运输工具将标的物送交买受人; 4、如合同约定一次交付的,出卖人不得擅自分期交付。 三、货物交付之前被损坏由谁承担 货物交付之前被损坏由卖方承担,但法律规定买方在交付几种标的物之前承担风险。具体情况如下: 1、因买受人原因未按约定期限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损坏和损失的风险; 2、卖方出售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损坏和损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方承担; 3、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需要依照相关规定运输标的物的,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损坏,损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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