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总则草案进入二审:拟增设“社会服务机构”法人形式 |
释义 |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服务机构,属于哪一类法人?对于这一问题,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给出答案,其中的“非营利性法人”章节将“社会服务机构”纳入其中,规定社会服务机构属于非营利性法人,“具备法人条件,为实现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作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以及地方、部门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服务机构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形式,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积极作用,明确其法人地位,有利于促进这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据此,二审稿“非营利法人”章节,增加了社会服务机构这类法人形式。 此外,为了防范法人逃避债务,二审稿对于法人变更、法人终止等条款,作出了重要调整。 变化1:法人分立后“新法人”承担连带债务 对于法人变更,一审稿采用了现行民法通则的设计,规定“法人合并、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但上述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已遭遇难题,一些公司曾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手段,逃避债务,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往往是不知情且无财产的个人,甚至是一些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为此,一些基层法院不得不采取保全措施,在审判阶段裁定债务方禁止变更法定代表人, 对此,一审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苏泽林提出,现行法人变更条款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实践当中也有借法人分立躲避债务的情况,本次修法应该堵塞制度上的漏洞。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细化了法人分立后的债务承担规则,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一审稿规定了“法人解散”的四大事由,包括法人的权利机构决定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 除了上述“法人解散”条款,“法人终止”既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完全灭失,一审稿未涉及。司法实践中,“法人解散”被视为“法人终止”的一个环节,解散的企业法人只有经过清算,才能走向终止。 对此,一审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罗清泉提出,对法人的解散要重视,不能简单处理,要注意研究法人解散后的后果。“法人权力机构说解散就解散,他们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负担的债务怎么办?我们的制度设计要防止少数不讲诚信的人逃债、避责,把问题留给社会。既然法人登记是有门槛的,退出也应该有必要的限制,不能仅由法人自己说了算”。 据此,二审稿除“法人解散”四大事由之外,增设了“法人终止”事由,包括“法人被宣告破产”等。 变化2:“虚假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此前,不少业内人士提出,现行法人制度存在弊漏,为个别人逃避债务、逃脱法律责任,提供了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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