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依照督促程序规定,债务人自接到支付令满15日后,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提出执行申请应向人民法院执行庭递交申请执行书和支付令。执行庭对支付令是否具有执行效力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对不具执行效力的支付令,如债务人一方已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支付令等,应驳回执行申请。债务人为公民的有效申请期限为一年,债务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有效期为半年。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支付令便失去执行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