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服务期是劳动法中的哪一项规定? |
释义 | 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约需支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违约金不得超过尚未履行的部分费用。约定服务期不影响正常工资调整机制。 法律分析 关于服务期,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限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限是根据劳动法和相关规定来确定的。根据劳动法第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服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但是,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不同的服务期限,例如一年、两年或者更短的期限。在协商确定服务期限时,应考虑到工作性质、岗位要求、员工个人特点等因素。双方应明确约定服务期限的起止时间,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记录。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可以续签或者订立新的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服务期限的确定应遵守法律法规,并充分保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约定,应支付违约金,不超过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尚未履行部分的费用。约定服务期不影响劳动报酬的正常调整。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需明确约定起止时间,并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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