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的时效规定 |
释义 | 行政诉讼的时效规定如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3、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2、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3、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4、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5、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6、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行政诉讼有: 1、行政诉讼是有受案范围的,不是所有的行政争议都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2、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 3、行政诉讼的提起是有法定期限的。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知道”一般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行为内容及诉权和起诉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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