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道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自行车过户,申请人应在一个月内按下列规定办理: 1、本市籍车辆,凭本车牌、证和交易发票、过户双方身份证办理; 2、赠与的车辆,凭本车牌、证和赠与人的说明及双方身份证办理; 3、外籍车辆凭车辆异动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办理; 4、价拨给私人的车辆,凭本车牌、证,价拨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办理。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2、严格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原则,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3、醉酒后不得驾驶非机动车; 4、驾驶非机动车不准拐逼他人; 5、未满十六周岁的人不准驾驶人力车; 6、不准在道路上驾驶载运超宽、超高、超长物品的非机动车; 7、不准利用非机动车在集市外占道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第七条 凡购买非机动车或异动非机动车的,按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限到所有人户口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非机动车管理机关办理入户、过户、外迁手续。 第八条 非机动车须经公安机关检验合格领取牌、证后,方准在道路上行驶。非机动车须按公安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驶。三轮车一律使用自行车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