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行政复议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1、专利行政复议的提起关于第一类专利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时应当符合正当申请人、复议事项范围、复议期限以及复议请求和证据等条件。具体讲,包括: (1)申请人是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人 (2)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必要的证据 (3)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例如对于驳回决定则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4)在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内。申请复议应提交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具必要的证据材料。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名称、通信地址 (2)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3)复议申请人的签名或印章。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书面形式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附具该文书或者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应附具授权委托书。关于第二类专利行政复议,依照《行政复议法》的一般规定,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专利行政复议的受理国关于第一类专利行政复议,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做如下处理: (1)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规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复议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2)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规程》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3)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行政复议规程》第13条、第14条规定的,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提出复议申请。关于第二类专利行政复议,依照《行政复议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Et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El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