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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一般抵押,规定是
释义
    抵押,是指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将财产的占有权转移并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权实现的情形,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1、一般来说,哪些财产/权利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不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适当的抵押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未抵押的权利应被视为共同抵押];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
    (5)在建建筑物、船舶和飞机;
    (6)交通工具。
    2、一般禁止抵押的财产和权利有哪些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私有地块、私有山丘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公益性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性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3、如何设置抵押贷款-签订书面合同
    当事人设立抵押权,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有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和数量;担保范围。
    4、抵押是否有效成立——登记
    【房地产抵押登记】按抵押物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抵押在建建筑物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在登记时成立。
    【动产抵押的效力】动产抵押的,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的效力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受让人占有抵押物后,抵押权人要求受让人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抵押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合同已经订立的除外;
    (2)抵押人将抵押物出租他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抵押权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合同已经订立的除外;
    (3)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物,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要求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抵押财产的处置
    (1)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双方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抵押物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的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将转让所得存入抵押权人。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抵押物变现情况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抵押物。
    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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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0/23 0:3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