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 死亡的工作人员必须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或离退休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的,其符合条件的遗属可享受定期补助。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遗属不再享受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及条件 (一)父、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四)弟、妹不 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 (五)遗属系 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不含硕士、博士研究生)的。 三、补助的标准 符合生活 困难补助的遗属,不 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按遗属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城镇居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调整 时,遗属生活苦难补助相应进行调整。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核 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条件为准。后 来符合 补 助条件且生活 确有困难的, 可予以临时补助; (二)工作人员死亡后 ,其配偶重新组建 家 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苦难补 助应予以取消 ; (三)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 活困难补助; (四)死者父母一方有固定收入的(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等),另一方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五)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遗属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遗属, 可视人数的多少在本人生前3-5个月的基本工资内,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