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属补助金领取条件 |
释义 | 一、遗属补助金领取条件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一)工作人员因公(工)死亡的,其遗属生活待遇按《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发给。 (二)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五年死亡的,其遗属居住在海口市、三亚市(居住地以户口为准,下同)的,每人每月补助85元;居住在上述城市以外的省内外大、中、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80元;居住在农村的(含市、县郊区),每人每月补助70元;对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死亡后,其父母、配偶(非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增加补助20元;对身边无子女的孤寡老人,每人每月增加补助15元。同时具备两项以上增加补助条件的,按最高一项增加补助。 对于参加工作不满五年,非因公(工)死亡的,其遗属不实行定期补助,如遇有特殊困难,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调整 (一)从一九九五年开始,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在这次调整的基础上,按遗属所在市、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20%,每年七月一日由审批机关调整一次。 (二)一九九五年以后工作人员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所在市、县同年度同类人员调整后的标准核发。 核定遗属定期补助费的原则 (一)遗属月定期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基本工资(机关工作人员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原地区工资补贴之和计算,工勤人员按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活工资)、原地区工资补贴之和计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津贴(活工资)、教龄护龄、原地区工资补助之和计算)。 (二)死者生前和兄弟姐妹共同供养的父母,原则上由其兄弟姐妹供养,如兄弟姐妹供养有困难,可按兄弟姐妹人数平均计算分担。 (三)死者配偶有固定工资收入或是农村主要劳动力的,应负担一个子女的生活费,仅有一个子女的则不负担。 (四)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其遗属的补助标准均按上述规定办理。 (五)凡一九八0年二月以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子女,不得列入定期补助范围。 (六)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已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可按上述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补助标准执行,月补助总额超过死者生前月工资的,酌予照发。原没有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不得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至本通知下达前已实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的补助标准执行。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发放时间 工伤员工完成伤残等级鉴定以后,鉴定机构一般会在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拿出鉴定结果,员工在拿到伤残等级报告以后,就可以向社保所在地的工伤医疗保险机构申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工伤医疗保险机构在收到完整齐全的资料以后, 会在7个工作日完成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制表,上报,审批手续,然后将支付报告递交到社保中心的财务部门进行支付。这笔钱将支付到单位帐户上,不过是有指定名字(公司工伤员工)和支付凭证。然后由企业再支付给员工本人。员工应该是一个月以内就可以拿到这笔钱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社保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照工伤伤残等级计算,例如十级的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为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恤费等。 抚恤金发放标准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发放的;代表政府发放抚恤金的是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没有依法发给是指拒绝发给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数额、时限等发放。 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单位是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发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对象,这些相应规定的,主要由发放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2018年8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90元提高至44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月3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提高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80140元、77610元、75060元,分别比2017年提高了7290元、7060元、682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21850元和2055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5570元、55570元和250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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