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买回迁房的纠纷案例 |
释义 | 律师分析: 回迁房买卖案例:北京房价攀升,不仅成为热议的社会问题,也引发了一系列诉讼案件。近日,北京市顺义区的刘先生就遇到了回迁房卖房人反悔的窘事。回迁房房屋买卖纠纷简介:刘先生在2007年时得知卖房人王先生要出售自己的回迁房,便找到王先生协议购买其房屋。双方经过协商后约定王先生将其所有的回迁房一套卖与刘先生,转让价格37万元,过户费用由刘先生负担,双方还约定付全款后王先生就把所有手续转让给刘先生。刘先生在签约当日将全部房款给付给王先生,王先生也将房屋相关手续移交给刘先生,此后刘先生一直居住在该处房屋中。刘先生得知该房屋可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变更登记,便找王先生商量办理过户事宜,不料此时王先生却要求刘先生每天给付10万元误工费,显然有反悔之意。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刘先生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办理产权登记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王先生辩称,涉诉房屋是其家庭购买的回迁安置房,用的是其父亲的优惠购房指标,现在可以办理房本了,但其父亲不同意出售,拆迁协议在其父手里,没有协议办不了房本,当时产权写着自己的名字只是因为是自己出钱买的,为的是给其父居住,户口本上登记的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写成产权人。顺义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王先生户籍所在村因拆迁而享受相关拆迁政策,可以购买回迁安置房。其户籍家庭成员共六人,在选房时,其家庭成员之间就优惠购房指标的使用存在混同使用的情形。且村委会出具了证明显示其家庭成员之间无矛盾。相关证据也证明了被告的父亲参与了选房,对涉诉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理应知情,且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法确认涉诉房屋有被告父亲的份额。法院认为,结合案件事实,被告的父亲不同意协助原告办理涉诉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不能成为被告拒绝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理由。原告和被告2008年签订的购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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