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话开庭通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释义 | 法律分析:法院电话开庭通知,未经过当事人同意,没有法律效力,开庭通知有无法律效力如下: 1、法院第一次的开庭通知一定会是书面送达的,在经过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2、未经过当事人同意,法院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的送达属于无效送达,没有法律效力; 传票是法院特定程序及诉讼开始时发出的书面通知。传票的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3、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实践表明,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5、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6、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使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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