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分居期间,欠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释义 | 分居期间一方的欠债不一定是共同债务,需要证明债务未用于夫妻生活或经营。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但可协议清偿或由法院判决。共同财产包括借款购置的财产、家庭生活债务、经营活动债务、治病债务、抚养子女债务、赡养老人债务、教育费用债务、社交费用债务、协议约定债务等。 法律分析 一、分居期间一方的欠债是共同债务吗 1、分居期间一方的欠债不一定是共同债务。如夫妻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该笔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家庭生活或者生产经营就不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其无需对对方在分居期间所欠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所以分居一方的欠债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结语 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分居期间一方的欠债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当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夫妻双方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时,才需要共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前购置的财产、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等。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因此,在处理分居期间一方的欠债问题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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