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房屋过户协议书应当包括:1、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如果有委托代理人,还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2、标的,目标是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是房屋的位置、买卖房屋的面积应分别注明实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房屋是现房还是期房、房屋的配套设施和维修标准;3、约定房价和付款时间;4、交房期限,卖方应在一定日期前将房屋交付给买方;5、权利担保,卖方保证房屋在交付房屋时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并保证在交付由卖方设定的抵押权在交付时已经清除,如果房屋交付前存在权利纠纷,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7、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房屋保修责任、物业管理、社区公共配套设施等。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