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计量纠纷怎么处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处理计量纠纷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仲裁检定。 即当计量纠纷的双方在相互协商不能解决纠纷的情况下,或双方对数据争执不下时,最终应以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的数据来判断。它是用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计量检定活动。仲裁检定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直接受理;也可以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我国实行两级仲裁检定制。上一级政府计量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审仲裁检定。 二是计量调解。即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仲裁检定的结果,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说服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的活动。计量调解虽然不是处理计量纠纷的必经程序,但却贯穿于处理纠纷的全过程。对计量纠纷进行调解,一般在仲裁检定以后进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三条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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