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经济补偿的确定原则 |
释义 | 离婚经济补偿是基于夫妻分别财产制度的一种修正,补偿数额的确定主要取决于一方承担的家庭义务数量。在确定补偿数额时,应考虑家务劳动的强度、时间和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数量,并将购买相同工作量的家务劳动所需的价格和雇佣他人所需成本作为参考依据。离婚经济补偿的条件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离婚补偿请求权不考虑双方过错情况,付出较多一方有权要求补偿。 法律分析 离婚经济补偿是基于夫妻分别财产制度的一种修正,补偿数额的确定主要取决于一方承担的家庭义务数量。这种确定方式以一方承担的家庭责任较多为前提,根据家务劳动的强度、时间和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数量来计算补偿数额,实际上是将家务劳动和协助工作的价值货币化和具体化。为了便于参考,可以将购买相同工作量的家务劳动所需的价格和雇佣他人所需成本作为参考依据。 2、少付出义务一方因之获得的利益。获得的利益不仅包括显性的、有形的财产价值,如收入、购置的房产等,而且包括隐性的、无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凭、执照、专业职称、尚未获得利益的知识产权等。在确定补偿数额时,既应考虑因之获得的无形的可期待财产利益的价值。 一、离婚经济补偿的条件是什么 1、前提条件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即为夫妻双方书面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应当归属于双方各自所有。 如夫妻实行的共同财产制或无证据证明实行的是约定分别财产制,则承担家事较多一方同样无法向另一方主张经济补偿。 2、行使时间 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限于离婚之时。夫妻双方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即使一方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的,在离婚之前或者离婚之后,均不能向对方提出补偿。多付出义务的一方行使补偿请求权,应在离婚诉讼中向对方一并提出。如果在离婚时不请求对方补偿的,对方可以不予补偿。离婚后,该请求权随即消灭。 3、适用的情形 离婚补偿请求权不考虑双方过错情况。无论对方是否有过错,付出较多一方均可以要求补偿,其补偿请求权不以对方是否有过错为要件。付出较多方有过错的,也不能以为其过错而剥夺补偿请求权,其仍有权要求对所付出的较多义务予以补偿。 结语 离婚经济补偿是基于夫妻分别财产制度的一种修正,其补偿数额的确定主要取决于一方承担的家庭义务数量。在确定补偿数额时,应考虑家务劳动的强度、时间和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数量,同时也要将购买相同工作量的家务劳动所需的价格和雇佣他人所需成本作为参考依据。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限于离婚之时,不考虑双方过错情况。付出较多一方可以要求补偿,其补偿请求权不以对方是否有过错为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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