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是什么? |
释义 | 土地使用权转让:中国目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方式有拍卖、招标、招牌和协商转让四种。拍卖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发布拍卖公告,竞争者在指定时间、场所公开竞争价格,根据竞争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拍卖转让方式引进竞争机制,排除人为干扰,政府也能获得最高收益,大幅度增加财政收入。该方式主要适用于投资环境好、利润大、竞争性强的商业、金融业、旅游业和娱乐业用地,尤其是大中城市的黄金地区。招标转让招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转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非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并根据招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人的行为。指在规定期限内符合转让条件的公司和个人(转让人)根据转让人提出的条件,以密封的书面投标形式竞争某个地区的使用权,投标小组开标,评价,最后选择中标人。投标内容由招标小组决定,既可以决定标价,也可以决定标价,还可以提出计划设计方案、投标、评价,决定必须由公证机构公证。招标转让的方式主要适用于一些大型或重要的发展计划和投资项目。挂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发表挂牌公告,根据公告规定的期限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发表转让宗地的交易条件,接受竞争者的报价申请,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的报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协议出让协议出让,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有意受让人直接向国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偿使用土地的愿望,由国有土地的代表与有意受让人进行谈判和切磋,协商出让土地使用的有关事宜的一种出让方式。主要适用于工业项目、市政公益事业项目、非利润项目和政府为调整经济结构、实施产业政策支持、优惠项目,以此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决定的最低价格。通过协商转让土地使用权,没有引入竞争机制,没有公开性,人为因素很多,为了不引起不公平的竞争,必须限制这种方式,寻求私有和国有资产的流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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