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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要申请公租房,应该去哪个部门
释义
    各区住房保障机构或其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机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第四条(申请条件)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二)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有效《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三)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市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第十二条(隐瞒虚报行为的认定)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在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过程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居住证、婚姻、住房、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据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个人或者单位为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伪造人口、户籍、居住证、婚姻、住房、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为隐瞒虚报行为。《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第十三条(隐瞒虚报行为的处理)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有隐瞒虚报行为的,除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外,区受理机构应当向区住房保障机构通告,由区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对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予以处理。在适当范围公开通报其隐瞒虚报行为;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取消其五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涉嫌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虚假证明的处理)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个人或者单位按规定记录个人或者单位的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或者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向税务、工商等部门通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建议相关部门及时检查该单位的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等情况;涉嫌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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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1:5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