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自建房属于侵权行为吗 |
释义 | 农村盖房不让施工的,要依据具体原因才能确定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如果是不符合施工条件而不让施工的,不属于侵权行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一、农村宅基地怎样确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依法批准使用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对宅基地超面积的,按不同的历史阶段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二、复垦地上可以建房吗? 如果宅基地在复垦后变成了农业用地,那么农民在建房时则需要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农用地建房的,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农村的土地只有符合复垦条件的才可以申请复垦,这对土地资源来说是一种保护。 三、转让宅基地有哪些条件? 宅基地转让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让; 2、受让人未分到宅基地; 3、受让人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4、受让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第六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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