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紧急情况有哪些 1、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前保全情况紧急的情形如下: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4)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5)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 二、诉前财产保全有哪些注意事项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里的情况紧急通常表现为相关财产可能被转移、转让、隐匿等,从而影响到债权的实现; (2)诉前保全是在起诉前提起的保全,并且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 (3)对诉前保全有管辖权的法院有三个方向的选择,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对此债权人需要注意; (4)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应当提供担保; (5)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大家一定要注意,这里用的是必须。 (6)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7)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保全财产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8)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9)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