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施工后再签合同是否合法?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3、53和55条规定了招标过程中的谈判禁止、串通投标的无效以及违规谈判的处罚。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应备案,合同内容应包括双方名称、施工内容、价款支付方式等。建筑施工合同管理要求项目部全面履行合同责任,各部门应学习合同条款并及时修订补充合同。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第55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一、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1、根据建设部的有关规定要求,施工合同要到建设部规定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而补充协议作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也应该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虽然建设部的规定要求并不属于法律要求,但为了尽可能的保障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双方的合法权益,最好将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也进行备案。 2、施工合同协议应该包含一下几项内容,甲乙双方的名称、施工的内容及施工、施工方式、施工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施工期限、工程计价和结算、违约责任以及其他事项。其中一般是在施工内容及范围,价款的支付方式和计价结算方式这三个部分,针对原施工合同作出修改和补充。 二、建筑施工合同管理 1、各项目部应对全面履行施工合同负全责,公司有关部门协助并检查、监督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以确保合同的履约率达到100%。 2、各有关部门和项目部,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研究合同条款,特别是对合同工期、质量等级,价款支付与结算、材料供应方式,双方职责、违约、索赔等条款,做重点学习和研究。 3、在合同履行的有效期内,如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发生工程量增减,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等情况,涉及到工期、质量、价款的调整方式发生变化,必须及时办理合同修订或合同补充和由发包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对原施工合同进行修订和补充。 结语 以上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的摘录,强调了在施工合同中关于补充协议和备案的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最后提醒各有关部门和项目部要认真学习研究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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