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请问债的保全方式有什么 |
释义 | 债务的保全方式有五种:保证、抵押、动产质押、留置和定金。保证人需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法人、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抵押和动产质押是将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优先受偿。留置是债权人占有动产,债务人不按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并优先受偿。定金是约定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后可抵作价款或收回,如不履行则不得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需双倍返还,但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请问债的保全方式具体如下: 一、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拥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二、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所列财产的占有权,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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