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雄才卡A、B、C区别及其使用方法。 |
释义 | 南京市民卡a卡和b卡的区别 市民卡有三种,卡片上落款写明“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就是我们前面说的三合一市民卡,约定俗成的说法是“市民卡A卡”;第二种也叫市民卡,卡上落款“南京市民卡有限公司”,这种卡不带社保功能,被称为“市民卡B卡”。 B给A方2分利,每月C给B方6分利,并承诺每月2分利且本金兜底,向A拿了钱给C用于放贷用,B作为中间人? 如果当事人之间发生高利贷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法律不会保护属于高利贷部分的利息,但合法部分的利息和本金,仍然会予以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A和B一起为C打工,A拿B的工资,A不给B。C有责任吗? 工资纠纷承担责任的主体是: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劳动者需要证明二者存在工资纠纷;2、如果涉及工资的数额这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并进行管理的,那么用人单位就会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用人拒绝提供或者是提供的证据未能反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六条【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证据及举证责任】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东股A持有25,48%,东股B持有14,56%,东股C持有0,72%,法人有一票否决权吗? 法律分析: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依法是在股东会决议时对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的事项有一票否决权,对于需要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的事项没有一票否决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A和B一起为C打工,A领取B的工资,而A不给B。请问C是否有责任? 工资纠纷承担责任的主体是: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劳动者需要证明二者存在工资纠纷;2、如果涉及工资的数额这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并进行管理的,那么用人单位就会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用人拒绝提供或者是提供的证据未能反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六条【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证据及举证责任】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南京市市民卡办理规定(暂行)》 第八条 市民可将原有的、能正常使用的单一功能社会保障卡更换为市民卡,换卡时间为35日,工本费同首次申领。换卡期间原社会保障卡可正常使用。 该内容由 蒲能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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