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东莞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办理条件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办理条件:职工在东莞市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证件类型为身份证的,需通过联网核查环节。为5人以上的职工办理时,需要提供加密的电子清册。 法律依据: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变更、转移、封存、启封、注销;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的核定; (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缓缴; (五)住房公积金的对账、查询、计息; (六)监督、处罚。 第六条 单位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并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设立单位账户,并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每个单位原则只能设立一个单位账户,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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