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司法鉴定流程概述 |
释义 | 这篇文章介绍了刑事诉讼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注意事项。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一定程序,包括委托、受理等环节。在刑事诉讼中,需要注意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以及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时可以向法庭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 法律分析 一、刑事诉讼司法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在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程序分为三个主要阶段:司法鉴定提请、决定与委托以及受理。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二、进行刑事诉讼时需要注意什么? 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其中,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在法庭审理中,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法庭申请新的证人到庭作证、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应当认真审查上述申请,如果认为这些申请是合理的,有可能影响到对事实真相的断定,甚至是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断,应当同意申请,当庭无法解决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等新的调查取证工作、鉴定、勘验工作完成以后,再开庭审理。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检察人员作为公诉案件中支持公诉的一方,应当在法院开庭审理时,有足够确实、充分的证据指控被告人的罪行。检察人员应当在开庭前认真调查取证,做好准备工作,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发现了被告人犯罪的新的证据或者发现原有的证据还不够确实、充分,为了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可以向法庭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法庭接受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之内补充侦查完毕,将收集的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决定再次开庭审理。 结语 刑事诉讼司法鉴定的程序包括司法鉴定提请、决定与委托以及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并在诉讼案件中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在刑事诉讼中,需要注意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以及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时向法庭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章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四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为司法鉴定人依法出庭提供必要条件。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章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四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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