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股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
释义 | 夫妻离婚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如何分割的问题,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以下处理方案:一是夫妻继续共同持股,法院明确持股比例;二是一方退出,支付股权价款;三是解散公司,进行清算后分割利润。具体处理方式取决于夫妻双方的协商或法院判决。 法律分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名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对公司的出资额及出资额相对应的公司利益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就股权来说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登记的配偶一方,无论是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都不能成为这个股权的共有人。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无论用婚前财产出资还是婚后财产出资还是共同财产出资,都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配偶一方能取得什么样的利益呢?当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股权所产生的财产利益,比如说取得了分红,比如说现在公司清算取得了公司剩余资产,这个是属于配偶一方可以主张的利益。 不持名股东能否诉请自己也成为股东,也就是所说的股权加名或股权分割。如果不可以,实际上股权就无法实现;如果可以,法院判决使不知名的股东成为持名股东,就与现行的公司法规定相冲突。公司法规定,成为股东一定要征得公司其他股东同意。 关于夫妻公司股权如何分割的问题,我国现行婚姻家庭,公司法均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如下处理方案。第一、公司股东仍为夫妻二人,由法院明确夫妻二人持股比例;第二、公司股东变为夫或妻一方,由持股一方向退出一方支付股权价款。对于夫妻公司在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有如下三种情形:第一、夫妻二人保留股东身份,共同经营公司;第二、夫妻解散公司,对公司生产经营取得利润,进行清算后分割;第三、夫妻一人不再保留股东身份,由另一方经营公司,由经营方给付退出方股权价款。 结语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3条的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方名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得到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但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且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根据以上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或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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